1  ( 3 )
下列採購人員之行為,何者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虞:
(1)於機關場所張貼旅行社廣告海報。
(2)為提昇採購品質,對於未得標廠商之企劃書內容,提供予得標廠商參考。
(3)因政策變更,於等標期間取消採購。
(4)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於開價格標前訂定底價。
2  ( 3 )
採購人員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廣告物價值逾500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幾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1)3日。
(2)5日。
(3)7日。
(4)10日。
3  ( 1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其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下列何者核准後免除之:
(1)採購法主管機關。
(2)上級機關。
(3)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4)以上皆非。
4  ( 4 )
下列何者正確不違採購法令:
(1)於機關辦公室懸掛廠商廣告物。
(2)採購人員要求得標廠商僱用採購人員親友。
(3)採購人員下班後由得標廠商僱用。
(4)採購人員不得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之活動。
5  ( 2 )
在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下,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下列何者為非可接受之範圍?
(1)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饋贈或飲食招待。
(2)利用廠商免費提供場所辦理機關餐會活動。
(3)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
(4)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6  ( 2 )
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餽贈之禮物,其價值在新臺幣:
(1)300元。
(2)500元。
(3)1000元。
(4)2000元 以下,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7  ( 1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下列何者為採購人員應有之行為:
(1)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注意維護。
(2)公開招標之第3次招標仍僅2家投標不予開標。
(3)重視廠商請託或關說。
(4)參與廠商舉行且邀請多人參加之餐會。
8  ( 4 )
下列何者為採購人員得為之行為:
(1)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2)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3)主動參與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4)為免有礙業務執行,於交通不便地區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9  ( 4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採購人員接受價值逾新台幣500元,退還有困難時,於獲贈或知悉起7日內作何處理?
(1)付費收受。
(2)歸公。
(3)轉贈慈善機構。
(4)以上皆是。
10  ( 3 )
下列何者非採購人員應遵循者?
(1)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
(2)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3)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接受請託或關說。
(4)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或招待。
11  ( 4 )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1)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
(2)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
(3)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申誡懲戒處分者。
(4)以上皆非。
12  ( 3 )
下列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1)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2)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3)委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出席評選會議,得在機關同意下委由代理人出席。
(4)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之行為 。
13  ( 4 )
下列何者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所稱採購人員?
(1)辦理開標之人員。
(2)訂定招標文件之人員。
(3)處理履約爭議之人員。
(4)以上皆是。
14  ( 4 )
以下何者為是?
(1)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法令之情形,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2)驗收時,因交通不便,而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及便當,但付費予廠商。
(3)辦理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未通知主
(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辦理監辦。
(4)以上皆是。
15  ( 2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採購人員只要接受500元以下之饋增或招待,尚屬合宜。
(2)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廠商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含分包情形。
(3)機關首長尚非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
(4)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情形,依採購法第7章罰則論處。
16  ( 3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非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適用範圍。
(2)接受機關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辦理契約所定事項,因其非屬機關人員,爰非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範範圍。
(3)採購案負責驗收人員與主辦人員如係夫妻關係,應予迴避。
(4)以上皆非。
16  ( 3 )
下列關於協商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1)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如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2)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3)協商程序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不得僅以書面方式辦理。
(4)採行協商措施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1  ( X )
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2  ( X )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幣6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3  ( X )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因尚未招標,故不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
4  ( O )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
5  ( X )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無須迴避。
6  ( O )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
7  ( X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於給予申辯機會後,始得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8  ( O )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9  ( 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員。
10  ( O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11  ( X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93年3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12  ( O )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13  ( X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涉及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14  ( O )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15  ( 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為董事長,不包括總經理。
16  ( O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
17  ( X )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如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即可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18  ( O )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縱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不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19  ( X )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受監督之機關,不在此限。
20  ( O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21  ( O )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
22  ( X )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因非機關之採購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
23  ( O )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
24  ( X )
機關辦理採購,如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但因無廠商異議,故不必改正後再辦。
25  ( O )
機關辦理採購,於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26  ( X )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惟尚不致構成民事責任。
27  ( O )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28  ( O )
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其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一併受懲處。
29  ( O )
機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0  ( X )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其上級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31  ( O )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32  ( X )
採購人員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故對於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應予接受。
33  ( O )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34  ( X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該代表人未出席開標,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35  ( O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36  ( X )
某機關首長兼任A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除經上級機關核定免除者外,A法人不得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37  ( O )
某機關首長兼任A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定免除者外,A法人不得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38  ( X )
機關辦理採購之專責單位
(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
(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且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因非機關首長,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39  ( O )
機關辦理採購之專責單位
(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
(管)如經機關首長授權決定採購事宜,且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40  ( X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41  ( O )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42  ( X )
公營事業如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雖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但非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關首長」。
43  ( O )
公營事業如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關首長」。
44  ( X )
機關首長與「誠實建築師事務所」張姓司機為舅甥關係,張員雖非該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機關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禁止該事務所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45  ( O )
機關首長與「誠實建築師事務所」張姓司機為舅甥關係,但因張員並非該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故機關無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禁止該事務所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46  ( X )
某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課課長之伯父,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營造廠不得參加該工程採購之投標。
47  ( X )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離職後之就業規範,僅適用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該等人員之主管非所稱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爰不適用其規定。
48  ( X )
採購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評選前應保守秘密。決標後經機關許可,始得作為學術研究等用途。
49  ( X )
某部政務次長兼任○○社團法人董事,該法人仍可參與該部之採購,且該政務次長無需迴避。
50  ( X )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無參加開標,雖有規劃訂定招標文件,仍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51  ( X )
某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之岳父負責之廠商參與該公所道路工程之投標並得標,事後發現該課長未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機關應據以取消該廠商得標資格。
52  ( X )
業務部門人員僅偶而擬訂採購規範,因其非屬專責採購單位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範。
53  ( X )
勞委會職訓局委託編印月刊,某投標廠商之秘書長為該局附屬機關首長
(無關月刊需求),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禁止該廠商參與該局之採購。
54  ( X )
機關辦理採購之承辦人員與廠商為堂兄弟關係,如承辦人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予以迴避,該廠商亦為得標廠商時,機關應取消其得標資格。
55  ( X )
機關首長依法規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依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該機關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免除該財團法人不得參與其採購之規定。
56  ( X )
採購人員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餽贈價值新台幣200元之紀念品仍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可允許之範圍內。
57  ( X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58  ( X )
採購人員受記過處分者,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59  ( X )
採購人員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其私人所需物品。
60  ( O )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94年3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61  ( X )
依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三親等以內姻親之關係,即不得參加該機關之採購,惟如屬分包情形,尚不違反上開規定。
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