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
公務機關間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2)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3)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4)仍適用監辦規定。
2  ( 4 )
採議價方式辦理,其減價次數之限制為何?
(1)3次 。
(2)4次 。
(3)5次 。
(4)得不受限制。
3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須有幾家 方可開標:
(1)需達3家以上。
(2)需達1家以上。
(3)需達6家以上。
(4)須達4家以上。
4  ( 3 )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3)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
(4)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5  ( 1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購金額新臺幣50萬元之技術服務,應將招標資訊公開於:
(1)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及政府採購公報 。
(2)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
(3)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及機關網站。
(4)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6  ( 1 )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採購法規定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1)5家。
(2)3家。
(3)6家。
(4)無家數規定,係由機關決定。
7  ( 2 )
機關應如何判斷工程採購是否屬特殊採購,下列何者最正確?
(1)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視其是否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各款情形之一。
(3)依工程慣例及普遍性自行判斷。
(4)依工程困難程度自行判斷。
8  ( 2 )
依主管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內容,機關辦理若干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以上平均發還?
(1)公告金額。
(2)查核金額。
(3)巨額。
(4)無論金額大小均須有。
9  ( 4 )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按主管機關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內容,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何者最不適當?
(1)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2)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3)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
(4)終止契約。
10  ( 1 )
下列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何者錯誤?
(1)不得規定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2)得允許共同投標 。
(3)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4)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11  ( 4 )
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2)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3)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4)以上皆是
12  ( 3 )
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驗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不得辦理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
(2)不得以書面審查方式。
(3)得以召開審查會方式。
(4)設計成果之驗收,於施工標驗收時方得一併辦理。
13  ( 4 )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所稱「憑證」,包括各項費用之:
(1)發票。
(2)收據。
(3)紀錄或報表。
(4)以上皆是。
14  ( 4 )
準用最有利標,有關底價之敘述何者錯誤?
(1)得不定底價。
(2)決標前應保密。
(3)應參考廠商之報價資料。
(4)決標後仍應保密。
15  ( 2 )
以下何者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1)60萬元之工程採購。
(2)10萬元之設計服務採購。
(3)30萬元之勞務採購。
(4)以上皆非。
16  ( 4 )
契約以工作天計算之工程,廠商提前9日完工,機關於履約期限最末日辦理驗收,經驗收有瑕疵,機關要求廠商於驗收次日起5日內改善完成,無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廠商逾機關規定改善期限4天
(中間包含2天國定假日)方改善完成,並經複驗合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提前完工日數大於逾期改善日數,故未有逾期情況。
(2)改善完成日已逾履約期限,逾期日數2日。
(3)改善完成日已逾履約期限,逾期日數9日。
(4)以上皆非
17  ( 2 )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得以統包方式辦理。
(2)統包工程採購之內容至少包含細部設計及施工。
(3)統包工程之廠商資格得通案規定為施工廠商。
(4)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18  ( 2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1)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2)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3)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4)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19  ( 4 )
機關辦理下列何種採購,於公告招標前無需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1)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
(2)查核金額以上重複性之工程採購。
(3)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巨額工程採購。
(4)以上皆是
20  ( 2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統包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4)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21  ( 4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下列何者為誤?
(1)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即符合其母法第11條但書規定所稱「無法承包」,得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3)第1次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時,仍得開標。
(4)準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22  ( 3 )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為提升採購效率,細部設計未經機關審查核定,亦可先行施工。
(2)應事先評估確認統包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3)統包案完成後如需維護管理者,其設計應包含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4)招標文件就主要材料之特殊規範,無需載明,以免限制廠商發揮創意。
23  ( 4 )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何者正確:
(1)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10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2)規定履約保證金依進度分二期平均發還。
(3)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4)規定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5%。
24  ( 4 )
下列何者非為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
(1)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2)在地面下施工之工程。
(3)古蹟構造物之修建。
(4)工期緊迫且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工程。
25  ( 4 )
下列何者不是廠商得作為連帶保證廠商之規定?
(1)依法得為保證。
(2)未參與投標。
(3)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
(4)經主管機關核准。
26  ( 4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評選廠商委託技術服務,下列評選與決標作業,何者有誤:
(1)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不合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2)評選結果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敘明其原因。
(3)評選優勝廠商不以1家為限。
(4)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擬訂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27  ( 1 )
下列何者計費方式不適用於單獨規劃服務之採購:
(1)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2)總包價法。
(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4)按日計酬法。
28  ( 1 )
有關押標金保證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勞務採購,招標文件不得明訂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2)廠商以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並無不可。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並無不可。
(4)機關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時,其孳息亦不發還之。
29  ( 4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管理費用」之上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
(1)30%。
(2)50%。
(3)80%。
(4)100%。
30  ( 2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
(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
(1)100萬元。
(2)500萬元。
(3)1000萬元。
(4)2000萬元。
31  ( 3 )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
(1)百分之十。
(2)百分之二十。
(3)百分之三十。
(4)百分之五十。
32  ( 4 )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該委託屬勞務採購 。
(2)代辦之法人或團體須具備熟諳採購法令人員。
(3)其受僱人或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4)代辦事項除了採購程序外,得包含實質之履約事項。
33  ( 4 )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下列何者正確?
(1)評選最優者即為得標廠商。
(2)如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無需經議價程序得逕行簽約。
(3)如有兩家廠商同一序位時,逕行抽籤決定。
(4)招標文件得訂明規劃設計部分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監造部分採按日計酬法。
34  ( 2 )
廠商承辦之技術服務為「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中應有多少比例以上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1)1/3。
(2)1/2。
(3)2/3。
(4)3/4。
35  ( 2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應以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
(1)20%。
(2)25%。
(3)30%。
(4)40%。
36  ( 2 )
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1)建築工程。
(2)勞務採購。
(3)財物採購。
(4)橋梁工程。
37  ( 1 )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1)發給獎勵金。
(2)列為優良廠商。
(3)列為下次邀標廠商。
(4)發給廠商支出之一切費用。
38  ( 2 )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
(1)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2)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
(3)經公證或認證。
(4)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9  ( 3 )
依「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其規定為何?
(1)應分開辦理招標。
(2)應允許共同投標。
(3)得合併辦理招標。
(4)以上皆非。
40  ( 1 )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未採網路電子化閱覽者,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幾日?
(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41  ( 3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連帶保證廠商者,其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試問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額度之若干比例為限?
(1)5%。
(2)20%。
(3)50%。
(4)100%。
42  ( 3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等之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若干比例為限?
(1)5%。
(2)20%。
(3)50%。
(4)100%。
43  ( 3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金額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1)押標金。
(2)履約保證金。
(3)預付款扣回款。
(4)保固保證金。
44  ( 4 )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就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幾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1)5日。
(2)7日。
(3)10日。
(4)14日。
45  ( 2 )
依照行政院函示規定,若干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有預付款?
(1)公告金額。
(2)查核金額。
(3)巨額。
(4)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有。
46  ( 2 )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一般工程所稱上述瑕疵,通常不包括下列何項目?
(1)損裂。
(2)保養。
(3)坍塌。
(4)漏水。
47  ( 4 )
下列何項工程不屬採購法第36條所稱之特殊採購:
(1)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之工程。
(2)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3)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4)經機關首長核定之緊急工程。
48  ( 2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工作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設計、監造。
(2)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3)委託規劃與可行性評估。
(4)委託採購發包。
49  ( 3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
(2)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應配合到場辦理、說明、會辦。
(3)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辦理前條專案管理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即可,無需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
(4)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員,如有犯採購法
50  ( 1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採購包含工程及技術服務者,如技術服務部分預算金額高於工程部分預算金額,即得以勞務採購辦理統包。
(2)公開技術服務之預算金額及其所對應之工程標之預算金額,並載明超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招標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訂定服務費預算書。
(4)採購契約以採用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51  ( 2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且招標文件允許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評選委員於投標廠商簡報過程中發現廠商服務建議書需修正或加強之處,即可依招標文件與廠商協商修正或加強。
(2)原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始得納入協商。
(3)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4)協商僅得以會議方式為之。
52  ( 4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僅用於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
(2)機關辦理設計技術服務,得由學術單位承攬。
(3)機關辦理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得由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承攬。
(4)委託設計及委託監造得由不同廠商承做。
53  ( 4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建造費用不得包括廠商之工程管理費用及利潤。
(2)建造費用應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3)建造費用應包括工程保險費。
(4)招標文件可載明建造費用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減項金額。
54  ( 1 )
某公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校門口意象及綠美化工程採購,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下列何種招標方式既符合採購法規定,又較能兼顧採購效率及品質:
(1)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
(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再邀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3)以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4)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55  ( 1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所稱「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係指:
(1)加帳部分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2)加帳部分及減帳部分累計後,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3)加帳部分及減帳部分絕對值之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4)單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6  ( 4 )
下列有關工程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1)營造綜合保險是否附加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應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2)營造綜合保險得由機關自行投保或由廠商依契約約定投保。
(3)機關得於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視個案實際需要投保工程完工後天災保險。
(4)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之營造綜合保險廠商自負額上限越高,對機關越有保障。
57  ( 4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採購。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3)重複性採購。
(4)以上皆是
58  ( 3 )
契約已約定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辦理,機關提供之設計圖說規定油漆某辦公室內側四面牆壁,契約價格詳細表標示之油漆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嗣後機關辦理契約變更增加油漆天花板面積200平方公尺。廠商按圖施作後實際丈量結果牆壁油漆面積為950平方公尺、天花板油漆面積為200平方公尺。機關應給付多少油漆面積之價金?
(1)1050平方公尺。
(2)1150平方公尺。
(3)1200平方公尺。
(4)以上皆非
59  ( 3 )
契約已約定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辦理,機關提供之設計圖說規定油漆某辦公室內側四面牆壁,契約價格詳細表標示之油漆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廠商按圖施作後實際丈量結果油漆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機關應給付多少油漆面積之價金?
(1)1000平方公尺。
(2)1100平方公尺。
(3)1150平方公尺。
(4)1200平方公尺。
60  ( 2 )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機關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所有評選規定。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3)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
(4)機關得規定於訂約後,預付廠商之服務費用為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61  ( 1 )
下列何者正確:
(1)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2)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採購案,得委由公立專科以上技專校院相關科系所之專任教師辦理並簽證之。
(3)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昇效率。
(4)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且應為正本。
62  ( 2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得載明之契約條款,下列何者錯誤?
(1)稅負事前約定,並依我國法律所定納稅義務人為納稅人。
(2)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不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3)有付款期限者,到期付款時所應達到之工作進度。
(4)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63  ( 2 )
按主管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內容,以下何者錯誤?
(1)給付之物價調整款併於結算總價內。
(2)承商管理費可予調整。
(3)契約所定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以進場當月指數作為調整依據。
(4)可記載不予調整之項目或情形。
64  ( 2 )
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惟實際支付之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之金額,機關應如何處理?
(1)機關應洽廠商追回該部分價差。
(2)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
(3)機關應於契約中預先明訂,廠商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少時,應退還價差予機關,實際支付金額較契約金額多時,機關不予追加等較利於機關之條件。
(4)機關應洽廠商協商支付合理保險費。
65  ( 4 )
某工程採購之採購金額為6,000萬元,預算為4,950萬元,底價為4,700萬元,經洽廠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為以下情形時,何者敘述正確?
(1)標價為5,000萬元,可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2)標價為4,900萬元,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
(3)標價為4,800萬元,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決標。
(4)以上皆非
66  ( 2 )
某機關辦理垃圾棄置場處置設計監造案,機關採用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機關若已將規劃報告公開,並列為招標文件一部份,參與規劃廠商去函招標機關表示欲投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1)依法不得允許其投標。
(2)檢討如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可同意其投標。
(3)雖檢討無不公平競爭,仍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同意其投標。
(4)報主管機關決定。
67  ( 4 )
機關採用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載明未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及其作品之處理方式。
(2)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仍得採競圖方式辦理。
(3)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技術服務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4)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68  ( 3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得準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2)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得以併案或採開口契約辦理評選。
(3)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不得採複數決標方式,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
(4)得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
69  ( 4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採總包價法計費者,其委託內容如有增減者,仍須辦理變更契約。
(2)技術服務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用,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3)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機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應由機關自行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屬私契約性質,廠商人員利用履約方便所為之不當審查行為,僅能透過契約規定求償,不涉及刑責。
70  ( 1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採總包價法計費者,無論委託內容有無增減,均不得變更契約價金。
(2)技術服務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用,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3)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機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應由機關自行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4)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機關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逐月計算調整契約價金。
71  ( 2 )
機關辦理工程,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可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辦理之工作,下列何者正確?
(1)委託規劃、設計。
(2)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3)委託可行性研究。
(4)以上皆是
72  ( 3 )
下列那項費用,不得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技術服務費用?
(1)承包商的利潤。
(2)承包商之棄土費。
(3)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4)承包商於工地開挖出有價料之減項金額。
73  ( 1 )
委託辦理室內隔間設計服務,其最適宜訂定之廠商資格得為何?
(1)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
(2)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3)景觀、室內設計業或室內裝修業。
(4)以上皆是
74  ( 2 )
某工程係限期完工,驗收時發現不符合契約規定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逾期未改善,其中有2天因颱風不上班不上課,於計算逾期違約金時,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該颱風日
(1)廠商可要求減免。
(2)逾契約原訂期限者,仍應核計逾期違約金。
(3)履約期限以工作天計者免計。
(4)未逾契約原訂期限之部分免計。
75  ( 3 )
按主管機關訂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內容,以下何者錯誤?
(1)機關可自行訂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逾一定比率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2)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逾履約期限施作之部分,以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作為調整依據。
(3)機關招標時未載明中分類項目及個別項目時,不可依中分類項目及個別項目調整工程款。
(4)如有跨月估驗或一次給付工程款者,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作為調整依據。
76  ( 2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2)機關採公開招標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後,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3)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此時得不將廠商報價納為評選項目。
(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參考優勝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程序。
77  ( 3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下列何者錯誤?
(1)直接薪資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2)實際薪資得包括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3)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但需檢據核銷。
(4)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78  ( 3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採用主管機關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且工期以工作天計算,下列何者應計入工期?
(1)勞動節。
(2)調整放假日。
(3)補行上班日。
(4)和平紀念日。
79  ( 3 )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招標機關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其下列作業方式何者錯誤?
(1)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
(2)第1階段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
(3)第1階段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可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核准,直接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4)因提供技術
80  ( 4 )
下列何者適合列入工程採購物價調整之項目?
(1)假設工程項目費用。
(2)管理費及利潤。
(3)依河川疏濬砂石採售分離計畫優先提供河川砂石供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之砂石。
(4)鋼構橋之鋼筋。
81  ( 3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下列何者正確?
(1)建築物裝修及整修工程不得比照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計費。
(2)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不得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3)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如屬分期或分區施作,且契約已明訂依分期或分區給付服務費用者,可分別計算建造費用,但不包括同一工程之分標採購案。
(4)若後續施作工程未發包,則機關得免付費用予技術服務之廠商。
82  ( 3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依規定不包括若干事項之費用。
(2)建造費用不包括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3)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無需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4)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技術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83  ( 4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服務費用,屬百分比計費之範疇,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2)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參考百分比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3)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參考百分比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4)招標文件可載明建造費用不包括拆除工程之有價回收料之減項金額。
84  ( 3 )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值,於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時,原則上各占多少百分比:
(1)規劃占百分之五,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
(2)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
(3)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
(4)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五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
85  ( 3 )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如有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追究廠商之責任;承辦之技師或建築師有應付懲戒之情事,且交付懲戒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訂「比例原則」時,則依技師法第42條或建築師法第50條之規定,詳述事實並檢具違規事證移送懲戒。其為執業技師部分,應送什麼機關辦理:
(1)電機技師送經濟部。
(2)內政部。
(3)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4)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1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2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3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4  ( X )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5  ( O )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
6  ( X )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7  ( O )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
8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9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10  ( O )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11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12  ( X )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
13  ( O )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
14  ( X )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不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15  ( O )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
16  ( O )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17  ( O )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18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19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20  ( X )
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21  ( O )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22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
23  ( X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
24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25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26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
27  ( X )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28  ( O )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29  ( X )
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須於投標前取得。
30  ( O )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
31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
32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擇定二種以上計費方式。
33  ( X )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34  ( O )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35  ( X )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36  ( O )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37  ( X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
38  ( O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派之委員。
39  ( X )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40  ( O )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41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
42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
43  ( O )
機關辦理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44  ( X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45  ( X )
機關辦理採購,於採購案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採書面審核監辦」之核准。
46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無需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47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48  ( X )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不得超過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百分比。
49  ( X )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參考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
50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屬百分比計費之範疇,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51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不得超過附表所列百分比參考值,亦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52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53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估算,訂定合理服務費率。
54  ( X )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二者,以工程預算代之。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55  ( X )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56  ( O )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57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由機關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8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
59  ( X )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60  ( O )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參考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61  ( X )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62  ( O )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63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
64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
65  ( X )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66  ( X )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67  ( X )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68  ( X )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69  ( X )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70  ( X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71  ( O )
機關辦理2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72  ( X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開標前訂底價。
73  ( O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74  ( O )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75  ( X )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76  ( O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77  ( X )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78  ( O )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79  ( X )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80  ( O )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81  ( X )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金。
82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83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84  ( X )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85  ( X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資料。
86  ( O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
87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
88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89  ( O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可免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90  ( X )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數量,致契約金額逾原決標金額,因以原契約單價計價,爰其增加之金額無須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91  ( X )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
92  ( O )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93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94  ( X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最有利標,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機關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95  ( X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96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
97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
98  ( X )
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
99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
100  ( X )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101  ( X )
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102  ( X )
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103  ( X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兩位。
104  ( X )
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
105  ( X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請改善即可。
106  ( X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107  ( X )
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昇效率。
108  ( X )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應另行給付。
109  ( X )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
110  ( X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規定為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
111  ( O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112  ( X )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113  ( O )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114  ( X )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115  ( O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等情事」之情形。
116  ( X )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117  ( O )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118  ( X )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
119  ( O )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120  ( X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121  ( O )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122  ( X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123  ( O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124  ( O )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125  ( O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126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127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128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
129  ( X )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
130  ( X )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131  ( X )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
132  ( X )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133  ( X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134  ( X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辦理。
135  ( O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
136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
137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138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
139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
140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金額。
141  ( O )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142  ( O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143  ( O )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144  ( X )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機關本身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145  ( X )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無需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146  ( O )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147  ( X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物價調整工程款。
148  ( O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利潤。
149  ( O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150  ( X )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
151  ( O )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
152  ( X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
(轄)機關工程品質,不包括進度。
153  ( O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定期查核所屬
(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154  ( X )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惟因其非屬驗收,其結果不得供驗收之用。
155  ( O )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156  ( O )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157  ( X )
為利機關分散風險,除工期超過一年之工程外,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
158  ( O )
為利契約風險分擔,不論履約時間長短,機關不宜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
159  ( X )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
160  ( O )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分開招標為原則。
161  ( O )
營造業投標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如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應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主管機關。
162  ( X )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163  ( X )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存款人名稱須為得標廠商。
164  ( O )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已設定質權予採購機關,出質人雖非得標廠商名義,尚可。
165  ( X )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契約無需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166  ( O )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167  ( O )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168  ( X )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2500萬元。
169  ( O )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
170  ( X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171  ( O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172  ( X )
採用共同投標時,不得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173  ( O )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174  ( X )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
175  ( X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
176  ( O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177  ( X )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
178  ( O )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179  ( X )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
180  ( O )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181  ( X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182  ( X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183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建造費用為結算金額。
184  ( X )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額為採購金額。
185  ( X )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86  ( X )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187  ( X )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188  ( X )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189  ( X )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事。
190  ( X )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191  ( X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192  ( X )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193  ( X )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除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不得排除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
194  ( X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195  ( O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196  ( X )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不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197  ( O )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198  ( O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199  ( O )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應比照委託監造之情形辦理。
200  ( X )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201  ( X )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202  ( X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
203  ( X )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204  ( X )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205  ( X )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206  ( X )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207  ( X )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208  ( X )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209  ( X )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210  ( X )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請他人代理。
211  ( X )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
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