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
(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4)以上皆非。
2 ( 3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下列有關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何者有誤:
(1)得標廠商提高績效者,依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發給獎勵報酬。
(2)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訂定成本上限及逾上限之處理方式。
(3)訂約後預付契約總額百分之四十之預付款。
(4)履約期限3年,自第2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
3 ( 4 )
機關辦理委託印刷裝訂勞務採購,因屬經常性採購,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機關於實際辦理採購時,下列何種方式可作為邀請廠商投標之方式,並於廠商資格審查文件中載明: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以上任一皆可。
4 ( 3 )
某機關辦理印刷勞務採購,年預算為250萬元,採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名單有效期為3年,其資格審查的公告等標期
(無公開閱覽及電子領投標)應不少於:
(1)5。
(2)7。
(3)10。
(4)14 日。
5 ( 2 )
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1)工程採購。
(2)勞務採購。
(3)財物採購。
(4)以上皆非。
6 ( 1 )
投標廠商資格規定廠商需出具淨值證明(特定資格),機關係規定該項淨值之最低額度,但該額度應以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多少為限:
(1)十二分之一。
(2)十分之一。
(3)八分之一。
(4)五分之一。
7 ( 4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
(2)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後,其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洽次優廠商議價。
(3)機關於廠商得標後將其終止契約,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4)以上皆非。
8 ( 1 )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包括下列哪些情形?
(1)分包廠商為同一廠商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4)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繕寫或備具者。
9 ( 3 )
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情形者,下列何者不符合採購法規定:
(1)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2)追償損失。
(3)因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繼續履約。
(4)於解除契約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辦理。
10 ( 3 )
機關辦理經常性採購,其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第1次應取得:
(1)1家。
(2)2家。
(3)3家。
(4)6家 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1 ( 2 )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刊登招標公告資訊網路,其第1次之等標期
(提供有電子領投標)不得少於:
(1)3日。
(2)5日。
(3)7日。
(4)4日。
12 ( 1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
(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機關得予拒絕。
(3)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採購,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4)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
(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辦理公開閱覽),應至少為5日。
13 ( 1 )
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須達:
(1)3家。
(2)2家。
(3)1家。
(4)6家 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
14 ( 1 )
機關依採購法第19條辦理公開招標,其屬未達公告金額者於第1次開標,投標廠商:
(1)必須達3家以上。
(2)無家數規定,達1家。
(3)須達6家以上。
(4)須達2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15 ( 4 )
機關訂定底價時,以下何種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免經規劃設計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1)未達查核金額採購。
(2)特殊採購。
(3)商業性轉售之採購。
(4)重複性採購。
16 ( 4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最低合格標之標價是否合理,由:
(1)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2)底價審議委員會。
(3)開標主持人。
(4)評審委員會 審定之。
17 ( 1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者,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
(1)送樣審查合格後。
(2)等標期屆滿當日。
(3)等標期屆滿之次一上班日。
(4)與招標公告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一致。
18 ( 2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服務費用者,如何決標:
(1)參考最優勝廠商報價訂定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低於底價時決標。
(2)依招標文件所載服務費用決標。
(3)依招標文件所載服務費用之八成決標。
(4)依招標文件所載服務費用為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低於底價決標。
19 ( 3 )
依採購法第105條規定,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該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所稱公務機關係指何機關?
(1)公立學校。
(2)公營事業。
(3)政府機關。
(4)以上皆是。
20 ( 1 )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但不包括採購法下列哪些條文之規定?
(1)第62條。
(2)第27條。
(3)第53條。
(4)第26條。
21 ( 2 )
關於資訊服務採購,下列何者為誤?
(1)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 。
(2)不包括與硬體有關之服務 。
(3)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
(4)整體委外時程及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10年。
22 ( 2 )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機關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所有評選規定。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3)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
(4)機關得規定於訂約後,預付廠商之服務費用為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23 ( 4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管理費用」之上限,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
(1)30%。
(2)50%。
(3)80%。
(4)100%。
24 ( 3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業服務,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多少為限:
(1)10%。
(2)20%。
(3)30%。
(4)40%。
25 ( 2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得標廠商進行設計成果製作,其成果製作費用以何種方式計費為原則:
(1)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2)總包價法。
(3)按日計酬法。
(4)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6 ( 3 )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方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多少比例以上出席始得作成決議:
(1)1/3。
(2)2/3。
(3)1/2。
(4)3/4。
27 ( 4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評選廠商委託專業服務,下列評選與決標作業,何者有誤:
(1)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不合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2)評選結果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敘明其原因。
(3)評選優勝廠商不以1家為限。
(4)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評選優勝廠商後,再擬訂底價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28 ( 1 )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3年期勞務採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所稱「預算金額」,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
(1)第1年預算金額。
(2)3年預算金額之平均。
(3)採購金額。
(4)3年預算總額 訂定資格條件。
29 ( 2 )
委託專業服務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直接薪資部分,除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外,另加多少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1)20%。
(2)30%。
(3)40%。
(4)50%。
30 ( 1 )
下列何者計費方式不適用於專業服務採購:
(1)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2)總包價法。
(3)成本加公費法。
(4)按日計酬法。
31 ( 1 )
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宜採何種計費方式:
(1)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2)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3)成本加公費法。
(4)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32 ( 2 )
機關辦理複數決標,應合於最有利標或最低價格之競標精神,若其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
(1)仍以總標單最低者。
(2)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3)以分項報價中最低價。
(4)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可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但不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33 ( 1 )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 :
(1)5人以上。
(2)3人以上; 。
(3)5-17人; 。
(4)7-25人組成。
34 ( 1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其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1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得不通知其參加下1次之比減價格。
(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超底價決標,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3)機關辦理比減價格,應以3次為限,不得限制次數為1次或2次。
(4)依採購法規定,超底價決標之上限為底價的百分之四。
35 ( 3 )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為錯誤:
(1)機關得通知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5次。
(2)招標文件得規定比減價格之次數為不得逾2次。
(3)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雖已達採購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仍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36 ( 2 )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為正確:
(1)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2)比減價格之次數為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減價1次。
(3)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4)依招標文件規定。
37 ( 3 )
機關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採購者,下列何者不符採購法規定:
(1)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2)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3)分項標的不同,決標數量無法精確預估者,得以單價和計算。
(4)項目之標的不同者,得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38 ( 4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
(2)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
(3)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其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得以各項單價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4)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者為限。
39 ( 3 )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採購法第33條之規定:
(1)機關不得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2)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3)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並以釘書針封裝,機關得予拒絕。
(4)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40 ( 4 )
有關押標金保證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並無不可。
(2)廠商以郵政匯票繳納押標金,並無不可。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財物採購,招標文件明定免收押標金,並無不可。
(4)機關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時,其孳息應發還之。
41 ( 1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評選)辦理者,下列何者正確?
(1)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免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3)第1次招標,必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可開標。
(4)得選擇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2 ( 2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1)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2)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3)廠商不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
(4)以上皆非。
43 ( 3 )
以下敘述何者為正確?
(1)主會計人員不得為採購案之承辦人員。
(2)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
(3)受機關首長指定辦理監辦之有關單位人員,不得為採購單位人員。
(4)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44 ( 4 )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1)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2)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僅限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3)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4)自然人不得為簽約對象。
45 ( 3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辦理採購開標之主持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之意見者,宜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採購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4)以上皆非。
46 ( 4 )
某機關擬委託廠商作清潔服務,預算編列1年為8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1年。經向廠商詢價1年約需70萬元。請問該採購之採購金額為:
(1)80萬元。
(2)70萬元。
(3)140萬元。
(4)160萬元。
47 ( 2 )
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
(1)影印機之租用。
(2)呆料之變賣。
(3)權利之買受。
(4)契約工之僱傭。
48 ( 3 )
採購法所稱「監辦」,係指涉及下列哪些事項?
(1)廠商規格之審查。
(2)商業條款之審查。
(3)是否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情形。
(4)底價訂定。
49 ( 3 )
下列哪些事項採購法並未明定須報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1)開標。
(2)驗收。
(3)估驗。
(4)議價。
50 ( 4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與底價相同時,仍得洽該商再減價1次。
(2)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依採購法令規定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3)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3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4)有一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3家廠商比價,如有2家廠商投標,即得進行比價。
51 ( 2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其接續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限期請其提出擔保。
(2)審查其是否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3)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4)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52 ( 4 )
有關審標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廠商任何投標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2)廠商依規定檢附之型錄得於交貨時始予審查。
(3)審標應公開為之。
(4)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53 ( 2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2)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機關得予拒絕。
(3)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應訂定14天以上之合理期限。
(4)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54 ( 1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資訊整體委外服務,其委外時程及契約期間不得逾:
(1)10年。
(2)8年。
(3)5年。
(4)1年。
55 ( 4 )
有關勞務採購之驗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得辦理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2)得以書面審查方式 。
(3)得召開審查會方式。
(4)以上皆是。
56 ( 4 )
採最低標決標,廠商報價總價
(560萬元)低於底價(700萬元),機關得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之額度?
(1)240萬元 。
(2)140萬元 。
(3)40萬元 。
(4)以上皆非。
57 ( 4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委外辦理研究發展,採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得為:
(1)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評鑑為優等之研究機構 。
(2)機關依內部作業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就國科會評鑑名單之研究機構評比為優勝者。
(3)利用工程會之資訊網路公告徵求,經審查委員會審查為優勝者。
(4)以上皆是。
58 ( 3 )
下列有關以數量為組合之複數決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1)招標文件得訂明廠商報價數量之上或下限。
(2)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 。
(3)依不同數量報價者,決標價應相同。
(4)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59 ( 4 )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該委託屬勞務採購。
(2)代辦之法人或團體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
(3)其受雇人或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4)代辦事項除了採購程序外,得包含實質之履約事項。
60 ( 1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50萬元之專業服務,應將招標資訊公開於:
(1)工程會資訊網路及政府採購公報。
(2)工程會資訊網路及機關門首公告。
(3)工程會資訊網路及任一報紙。
(4)工程會資訊網路,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61 ( 4 )
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1)議價案 。
(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 。
(3)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 。
(4)以上皆是。
62 ( 4 )
廠商未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示名稱及地址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1)得於開標前補正 。
(2)得於開標後補正 。
(3)無效標,但得列入家數計算。
(4)無效標,並不得列入家數計算。
63 ( 4 )
台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向經濟部工業局承租房地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須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 。
(2)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 。
(3)仍應依規定辦理監辦 。
(4)決標後得不刊登決標公告或傳輸決標資料。
64 ( 2 )
下列何者係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廠商信用證明。
(2)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3)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4)以上皆非。
65 ( 4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超底價廢標,第2次招標重訂底價時,底價不得調高。
(2)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開價格標前定之。
(3)查核金額之採購,底價應一併檢送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4)以上皆非。
66 ( 4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者,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下列敘述何者為對?
(1)與等標期間無關,得視個案情形決定之。
(2)不得於等標期屆滿當日。
(3)僅限等標期屆滿之次一上班日。
(4)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67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2)辦理1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3)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
(4)採1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68 ( 2 )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1)其影本未加蓋廠商印章者,機關應予拒絕 。
(2)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3)不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4)以上皆非。
69 ( 1 )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1)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4)廠商之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70 ( 3 )
機關依採購法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開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2)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
(3)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4)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71 ( 3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採複數決標辦理採購,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可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但不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2)機關採分項報價分項決標辦理者,廠商不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繳納押標金。
(3)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4)複數決標不適用於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
72 ( 1 )
公開招標辦理50萬元之採購第1次開標須達:
(1)3家。
(2)2家且簽准。
(3)1家且事先簽准。
(4)6家 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
73 ( 3 )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為外幣者,應以決標前一辦公日台灣銀行外匯交易之 :
(1)現鈔賣出匯率 。
(2)現鈔買入匯率 。
(3)即期賣出匯率 。
(4)即期買入匯率 折算總價。
74 ( 2 )
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之 :
(1)百分之五 。
(2)百分之十 。
(3)百分之十五。
(4)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
75 ( 2 )
押標金之額度以不逾廠商標價之 :
(1)百分之一 。
(2)百分之五 。
(3)百分之十。
(4)百分之十五 為原則。
76 ( 1 )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為 :
(1)機關於投標須知敘明 。
(2)廠商自行送達 。
(3)1式3份 。
(4)1式2份。
77 ( 1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採購性質係屬 :
(1)勞務採購 。
(2)財物採購 。
(3)工程採購 。
(4)兼有工程、財物採購 之性質。
78 ( 3 )
下列何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案件,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2)4,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
(3)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4)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查核。
79 ( 4 )
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多少比例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1)百分之十。
(2)百分之二十。
(3)百分之三十。
(4)百分之五十。
80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條第9款公開評選辦理委外訓練之勞務採購3年,1年預算為1,500萬元,其上網公告時,應填列之:
(1)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
(2)採購金額為4500萬元,預算金額為4500萬元。
(3)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預算金額為4500萬元。
(4)採購金額為4500萬元,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
81 ( 1 )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
(1)財物或勞務。
(2)財物或工程。
(3)勞務或工程。
(4)財物、勞務或工程;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82 ( 4 )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名單有效期為2年,年預算為200萬元。民國93年9月辦理資格標審查,本次採購之採購金額應認定為:
(1)50萬元。
(2)100萬元。
(3)200萬元。
(4)400萬元。
83 ( 2 )
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之部分,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2)不得轉包、得分包。
(3)得轉包、不得分包。
(4)得轉包、得分包。
84 ( 4 )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係屬於:
(1)委任之勞務採購。
(2)租賃之勞務採購。
(3)委任之財物採購。
(4)租賃之財物採購。
85 ( 3 )
下列何者非屬勞務採購?
(1)印製機關之年刊 。
(2)辦理公務車輛保險 。
(3)採購軟體使用權利。
(4)辦理公有財產之營運管理。
86 ( 1 )
下列有關勞務採購之敘述,何者錯誤?
(1)得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2)得允許共同投標 。
(3)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4)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87 ( 2 )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名單有效期為2年,年預算為200萬元。該機關於名單有效期內利用該名單邀請符合資格廠商參加100萬元投標,本次採購之採購金額應認定為:
(1)50萬元。
(2)100萬元。
(3)200萬元。
(4)400萬元。
88 ( 3 )
下列分項複數決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1)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 。
(2)底價得依項目分別訂定 。
(3)押標金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部項目計算繳納。
(4)得分項簽約及驗收。
89 ( 3 )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為:
(1)僅押標金得免收。
(2)僅保證金得免收。
(3)押標金及保證金均得免收。
(4)以上皆非。
90 ( 1 )
下列哪些不是採購法所規定之押標金繳納種類?
(1)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
(2)信用合作社簽發之支票。
(3)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4)郵政匯票。
91 ( 4 )
下列何者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1)巨額採購規定廠商具有相當實績之特定資格者。
(2)巨額採購規定廠商實收資本額之特定資格者。
(3)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
(4)以上皆是。
92 ( 3 )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之勞務採購,下列何者為非:
(1)契約規定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2)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
(3)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且僅得為正本。
(4)機關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憑證。
93 ( 2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業服務,因涉及不同性質之專門技術,廠商資格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各項專業能力之履約資格,為利工作介面管理或促進競爭,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惟家數以不超過:
(1)3家。
(2)5家。
(3)10家。
(4)15家為原則。
94 ( 3 )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應以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
(1)10%。
(2)20%。
(3)30%。
(4)40%。
95 ( 2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1)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2)該採購涉及特殊工法,得為不同廠商共同投標,增加競爭者。
(3)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4)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96 ( 1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限達多少時間以上,得於契約內訂明自該期間屆滿之次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
(1)1年。
(2)2年。
(3)3年。
(4)5年。
97 ( 4 )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審查委員會應由5人以上組成 。
(2)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招標文件應訂明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定優勝者之方式 。
(4)審查委員會之成員應自工程會網站公布之評選委員名單中遴聘,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98 ( 4 )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2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係按其性質所占何項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1)採購金額。
(2)預估金額。
(3)預計金額。
(4)預算金額。
99 ( 2 )
機關以個案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者,第1次開標應至少有:
(1)3家。
(2)1家。
(3)6家。
(4)2家 以上之合格廠商始可開標。
100 ( 4 )
勞務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時可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1)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
(2)原最有利標放棄得標。
(3)原最有利標拒繳履約保證金(招標文件規定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4)以上各種情形均可。
101 ( 4 )
勞務採購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可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1)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2)標的需要特殊技術始能完成者。
(3)服務費用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
(4)以上皆是。
102 ( 2 )
機關辦理巨額勞務採購,訂定廠商特定資格,規定投標廠商需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勞務契約,其屬單次契約金額之規定者,最高以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
(1)五分之一。
(2)五分之二。
(3)二分之一。
(4)五分之三為限。
103 ( 2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不論採購金額為何皆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2)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3)評審委員會之成員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4)不論最低標價是否合理,評審委員會悉應提出建議之金額。
104 ( 1 )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經減價結果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五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誰核准?
(1)上級機關。
(2)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3)機關首長。
(4)以上皆非。
105 ( 4 )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辦理屬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材料試驗服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公告應有幾家廠商投標始得審查:
(1)3家。
(2)4家。
(3)5家。
(4)6家。
106 ( 3 )
機關辦理某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6,000萬元(無後續擴充),經檢討有必要訂定實收資本額之資格,履約期限為3年,每年均為2,000萬元,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機關得訂定之實收資本額上限為:
(1)800萬元。
(2)600萬元。
(3)200萬元。
(4)2,000萬元。
107 ( 3 )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
(1)招標公告後,有計畫變更擬取銷採購之情形者,機關得不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2)採購之開標得限制廠商出席人數。
(3)採購之開標得視個案情形規定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應親自出席,且不得授權代表出席。
(4)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108 ( 1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資格文件與設計建議書得合併審查。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理由。
(3)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4)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109 ( 3 )
下列採購之第1次招標於1家廠商參加時即得開標決標:
(1)經常性採購採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
(2)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招標。
(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4)公開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
110 ( 3 )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其底價訂定時機為:
(1)評選前定之。
(2)開標前定之。
(3)與優勝廠商議價前定之。
(4)資格審查後定之。
111 ( 3 )
下列公營事業機構之金融服務態樣,何者適用採購法?
(1)資金借貸。
(2)財務調度之理財行為。
(3)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並支付手續費。
(4)買賣或發行債券。
112 ( 3 )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2)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3)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章及第3章之所有條文。
(4)仍適用監辦規定。
113 ( 1 )
有關規格之使用下列何者正確:
(1)得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但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2)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至少指定3家以上廠牌。
(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指定進口品。
(4)廠商所提供之型錄,應逐頁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1 ( X )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2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應予廢標。
3 ( X )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簽約前決標後被列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4 ( X )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仍應決標予該等廠商,並同時移送司法機關,經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始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5 ( O )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等廠商。
6 ( X )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不得採分階段評選。
7 ( O )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二階段評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8 ( X )
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移轉予得標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無須分別載明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折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
9 ( O )
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移轉予得標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分別載明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折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
10 ( X )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無須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額。
11 ( O )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應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額。
12 ( X )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可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或收據,但不包括紀錄或報表。
13 ( O )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
14 ( X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15 ( O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16 ( X )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不必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17 ( O )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18 ( X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議價廠商。
19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20 ( X )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
21 ( X )
終止或解除契約,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22 ( O )
契約得訂明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23 ( X )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2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不得附於採購標的合併辦理招標決標。
24 ( O )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
25 ( X )
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不得於契約中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標準。
26 ( O )
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得於契約中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標準。
27 ( X )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應依機關通知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28 ( O )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29 ( X )
採購法第67條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因此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違反上開規定。
30 ( X )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仍應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31 ( O )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得不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32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則機關得予接受。
33 ( X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34 ( X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為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委任。
35 ( X )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
36 ( X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尚不包括國外獲獎者。
37 ( O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38 ( X )
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等。但不包括權利。
39 ( X )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不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將屬財物採購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與勞務採購之人力及技術同時委託廠商提供。
40 ( O )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將屬財物採購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與勞務採購之人力及技術同時委託廠商提供。
41 ( X )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42 ( X )
公立學校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方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43 ( X )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44 ( X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程序。
45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服裝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達到一定評分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給予一定金額之比樣費。
46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服裝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達到一定評分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給予一定金額之比樣費。
47 ( X )
機關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之商品,驗收時尚無須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但應檢查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48 ( O )
機關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之商品,驗收時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並檢查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49 ( X )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50 ( X )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招標文件雖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一投標廠商得就同一採購提供二種樣品並分報二種價格,供機關自行選擇。
51 ( X )
機關辦理電腦設備及維護,其中電腦設備約佔總價七成,維護費用(含軟體、硬體)約佔總價三成,得標廠商將硬體維護部分交由別家公司代為履行,屬轉包情形。
52 ( X )
機關辦理決標,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為無效標。
53 ( O )
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得標。
54 ( X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係依仲裁法規定辦理,無採購法之適用。
55 ( O )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屬勞務採購,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56 ( X )
公營事業為銷售目的委託仲介促銷,非屬採購行為,不受採購法之規範。
57 ( O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無採購法之適用。
58 ( X )
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多屬定型化契約,故機關辦理保險採購非屬專業服務,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
59 ( X )
由員工自行付費,雖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採購法。
60 ( O )
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61 ( O )
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
62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第1年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63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64 ( X )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之作為,只要沒有支出費用予廠商之情形,即非屬採購法所稱採購,不適用該法。
65 ( X )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1200萬元之勞務採購,無須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66 ( O )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1200萬元之勞務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67 ( X )
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68 ( X )
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
69 ( X )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選定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該項研究發展案件得以該自然人以外之人擔任計畫主持人。
70 ( X )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以履約期間之全部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標準。
71 ( O )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標準。
72 ( X )
非屬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73 ( X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74 ( O )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
75 ( X )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由該分包廠商負完全責任,與得標廠商無關。
76 ( O )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
77 ( X )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由機關保存歸檔,不予發還。
78 ( O )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79 ( X )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80 ( X )
機關採購現成財物,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之製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因他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因與該投標廠商之資格無關,故機關仍得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81 ( O )
機關採購現成財物,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之製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因他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機關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82 ( X )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物品,於選定廠商後,仍應依規定於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簽訂契約。
83 ( X )
某中央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電腦設備計120萬元,如擬另增購相關配備約15萬元,得逕洽該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訂購,免辦理議價程序。
84 ( X )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不採分項複數決標。
85 ( O )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採分項複數決標。
86 ( X )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無須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87 ( O )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88 ( X )
機關辦理採購,其預計金額得大於預算金額。
89 ( X )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所有食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90 ( X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91 ( X )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應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92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93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94 ( X )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應另行提出其他廠商之舖保。
95 ( X )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不得退還其押標金。
96 ( O )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
97 ( X )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
98 ( O )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
99 ( X )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認為廠商標價偏低且廠商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得沒收其押標金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100 ( X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101 ( O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則可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102 ( X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
(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103 ( X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最低標。
104 ( O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105 ( X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得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辦理決標,免先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106 ( X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得辦理決標予次低標。
107 ( O )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
108 ( X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雖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惟該最低標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109 ( X )
招標文件資格規定之一為公會會員證,而某學校投標未檢附該文件,機關可基於學校本無該文件為由,依採購法第6條第3項規定,審查其為合格標。
110 ( X )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111 ( O )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112 ( X )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113 ( X )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得逕洽經上級機關資訊網路公告之評鑑名單中,最近3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14 ( O )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得逕洽經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告之評鑑名單中,最近3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15 ( X )
機關採最有利標之決標,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
116 ( X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得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117 ( O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118 ( X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之組成準用採購法第94條之規定。
119 ( X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其報價因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價限制為6次。
120 ( O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其報價因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限制為6次。
121 ( X )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得決標給乙廠商。
122 ( X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由開標主持人定之,不受3次之限制。
123 ( O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124 ( X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125 ( O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126 ( X )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均超底價,最低報價之3家均未到場,主持人請第4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減至底價後辦理決標。
127 ( X )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第33條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者。
128 ( X )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129 ( X )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各次交貨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130 ( X )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131 ( O )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132 ( X )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八以內超底價決標。
133 ( X )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仍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134 ( O )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135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但不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136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137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但招標標的僅1項而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得免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或契約總額。
138 ( X )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139 ( X )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開標後發現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繼續比減價格至該2家廠商標價有差異為止,並以低價者決標。
140 ( O )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開標後發現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141 ( X )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之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42 ( X )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入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143 ( X )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經減價及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不逾上開金額百分之八以內超建議金額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建議金額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144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145 ( O )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其分別辦理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其細部計畫、執行事項作為前一階段採購之後續擴充。
146 ( X )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無需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147 ( O )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148 ( X )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標者,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可開標。
149 ( O )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標者,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150 ( X )
各機關為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151 ( O )
各機關為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警衛、駕駛、自強活動等勞務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152 ( X )
機關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不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來承辦業務。
153 ( X )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但不得免收保證金。
154 ( O )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155 ( X )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作業,均採適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的程序。
156 ( O )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作業,均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的程序。
157 ( X )
2000萬元之勞務採購,經評估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萬元。
158 ( X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
159 ( O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
160 ( X )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61 ( O )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可於招標文件就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予以明定。
162 ( O )
旅遊服務得為專業服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且不論履約地點是否在原住民地區,均無須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優先由原住民承作之規定。
163 ( X )
採購法中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不得提出意見。
164 ( X )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165 ( O )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166 ( X )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得予接受。
167 ( X )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論其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均得採限制性招標。
168 ( X )
機關依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得予拒絕。
169 ( X )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不得因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有所差異,而訂定不同之底價。
170 ( O )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基於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差異之考量,而訂定不同之底價,尚無不可。
171 ( X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得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以減省開標時間。
172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其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得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173 ( X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等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尚無須經機關認定。
174 ( O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175 ( X )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不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76 ( O )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77 ( X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棄權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178 ( X )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棄權,並列為不合格標。
179 ( O )
機關採購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於最低合格標超底價者,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180 ( X )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181 ( O )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182 ( X )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我國廠商。
183 ( O )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為外國廠商。
184 ( X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以3次為限。
185 ( O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186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其機關地點在原住民地區,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
187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其履約地點在原住民地區者,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
188 ( X )
旅遊服務得為專業服務,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且履約地點在原住民地區者,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民承作。
189 ( X )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但契約不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190 ( O )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契約並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191 ( X )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故後續免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192 ( X )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願降價或降低費率,因與招標文件所定內容不一致,機關應不予接受,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193 ( X )
勞務採購支給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194 ( O )
勞務採購支給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得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195 ( X )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其所訂合約送招標機關核備即可。
196 ( X )
勞務採購需於原契約所訂事項以外增加服務事項,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採限制性招標。
197 ( X )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198 ( O )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199 ( X )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無須將該等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
200 ( O )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應將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
201 ( X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以分段開標方式辦理,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仍應予公告。
203 ( X )
為利廠商繳納及轉帳作業,押標金金額與履約保證金金額,應劃一標準。
204 ( X )
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投標廠商視情況決定。
205 ( X )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禁止使用外文。
206 ( O )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
207 ( X )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應逐一函邀,不須公告為之。
208 ( X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無論如何,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209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
210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仍得進行審查。
211 ( X )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其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212 ( X )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
213 ( X )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地區產品投標。
214 ( O )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215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於招標前均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216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217 ( X )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18 ( O )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房地產,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219 ( X )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合格標。
220 ( O )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不合格標。
221 ( X )
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222 ( O )
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審查委員會,應準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223 ( X )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得標廠商以其他廠商履行契約,屬轉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