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何者正確:
(1)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底價應於開標前訂定。
(3)如為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決標免議價程序。
(4)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比價。
1  ( 1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何者正確:
(1)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底價應於開標前訂定。
(3)如為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決標免議價程序。
(5)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比價。
1  ( 1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何者正確:
(1)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底價應於開標前訂定。
(3)如為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決標免議價程序。
(6)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比價。
1  ( 1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何者正確:
(1)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底價應於開標前訂定。
(3)如為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決標免議價程序。
(7)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比價。
2  ( 2 )
機關辦理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若由機關內部人員派兼為5人,則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至少為幾人?
(1)1人 。
(2)3人 。
(3)5人 。
(4)10人。
3  ( 4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正確?:
(1)應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2)評定優勝廠商後議價 。
(3)招標文件得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 。
(4)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辦理開標。
4  ( 4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9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4人。
(2)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8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4人。
(3)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7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3人。
(4)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5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5  ( 4 )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7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3人。
(2)委員總額6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3人。
(3)委員總額5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2人。
(4)委員總額4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2人。
6  ( 3 )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7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3人。
(2)委員總額8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3人。
(3)委員總額18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7人。
(4)委員總額10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5人。
7  ( 1 )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7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2人。
(2)委員總額8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3人。
(3)委員總額9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4人。
(4)委員總額10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5人。
8  ( 3 )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協商措施何者錯誤?
(1)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2)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3)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4)執行保密措施。
9  ( 3 )
依採購法規定,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時點,下列何者錯誤?
(1)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於招標前成立。
(2)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於招標後開標前成立。
(3)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於開標後評選前成立。
(4)不論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是否有前例或條件簡單,均於招標前成立。
10  ( 4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採購評選委員就價格給予評分時,應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
(2)不論案件性質,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
(3)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得由代理人為之。
(4)以上皆非。
11  ( 3 )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選擇性招標。
(2)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3)採最有利標決標。
(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12  ( 2 )
下列何者非屬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所應載明之事項:
(1)採購案名稱。
(2)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得分或序位。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13  ( 4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逾:
(1)百分之十。
(2)百分之二十。
(3)百分之三十。
(4)百分之五十。
14  ( 4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辦理者,下列何者正確 :
(1)得選擇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免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3)第1次招標,必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可開標。
(4)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15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與評選設計競賽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
(1)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2)議價順序標價低者優先。
(3)各評選項目序位第一最多者決定議價順序。
(4)擇權重最高項目之序位最高者決定議價順序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16  ( 3 )
下列關於協商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1)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如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2)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3)協商程序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不得僅以書面方式辦理。
(4)採行協商措施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17  ( 3 )
評選最有利標,如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簡報及現場詢答而有廠商未出席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列為無效標。
(2)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評選,列為不合格標。
(3)不影響該廠商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4)以上皆非。
18  ( 2 )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1)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
(2)召集人應由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3)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4)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19  ( 4 )
下列何者屬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1)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2)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3)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
(4)以上皆是。
20  ( 3 )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有關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之敘述,何者錯誤?
(1)係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
(2)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3)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即不得作為協商或決標對象。
(4)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21  ( 4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9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4人。
(2)委員總額7人,出席委員人數4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3)委員總額5人,出席委員人數4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4)委員總額4人,出席委員人數4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22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
(1)抽籤。
(2)標價低者優先。
(3)各評選項目序位第一最多者。
(4)擇權重最高項目之序位最高者決定議價順序。
23  ( 4 )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有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1)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2)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
(3)如有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之評定方式者,以2階段為原則。
(4)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固定費用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惟不得納入評選。
24  ( 2 )
依採購法規定,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委員應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
(2)委員人數應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而且必須為奇數。
(3)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4)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5  ( 2 )
下列何種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
(1)專業服務。
(2)統包工程。
(3)設計競賽。
(4)資訊服務。
26  ( 3 )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何者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4)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
27  ( 1 )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下列何者不正確?:
(1)應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2)限未達新台幣100萬元之採購 。
(3)招標文件得訂明固定金額或費率 。
(4)第1次公告,其等標期至少應有5日,必要時應延長之。
28  ( 2 )
下列何者有誤:
(1)協商係針對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
(2)協商係針對評選第1名之廠商。
(3)協商結束後,應予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4)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採協商措施者,不得採行。
29  ( 1 )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下列何者有誤:
(1)委員無法親自辦理評選及出席會議,得覓代理出席。
(2)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採購案名稱、參與評選委員姓名、受評廠商名稱、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廠商之評選結果及總評選結果,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
(3)最後1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4)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勘驗。
30  ( 2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下列何者不是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1)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2)總評分合格者之第1名即為最有利標。
(3)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4)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31  ( 3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下列方式何者不是適法之方式:
(1)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2)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3)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4)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32  ( 3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國中小學遴選家長會長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屬內派評選委員。
(2)機關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機關以比價方式決定優勝廠商。
(3)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不需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該須知內容。
33  ( 4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
(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
(2)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
(3)分階段辦理評選以3階段為原則。
(4)以上皆非。
33  ( 4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
(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
(2)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
(3)分階段辦理評選以3階段為原則。
(4)以上皆非。。
34  ( 2 )
下列何者錯誤:
(1)公開取得企劃書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優者議價。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機關得評選2家以上優勝廠商辦理比價。
(3)公開取得企劃書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定2家以上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
(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公開評選,得標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35  ( 2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何者不正確?
(1)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2)評定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3)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4)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1次開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36  ( 3 )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1)機關採最有利標之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應再洽該廠商辦理議價。
(2)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評選優勝廠商。
(3)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評選項目子項有配分者,其配分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最有利標者,亦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
(4)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37  ( 3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11人,出席委員人數9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4人。
(2)委員總額7人,出席委員人數4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3)委員總額5人,出席委員人數3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1人。
(4)委員總額5人,出席委員人數3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38  ( 4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評選結果,下列何者有誤:
(1)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提交本委員會議決。
(2)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3)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4)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新辦理評選。
39  ( 2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何種途徑優先遴選:
(1)上級機關建立之名單。
(2)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之建議名單。
(3)招標機關過去類似採購案建立之名單。
(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建立之名單。
40  ( 3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1)委員總額8人,出席委員人數5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2)委員總額7人,出席委員人數4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2人。
(3)委員總額5人,出席委員人數3人,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1人。
(4)以上皆非。
41  ( 3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
(2)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3)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
(4)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42  ( 4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下列辦理方式何者錯誤: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4)標價低者優先決標。
43  ( 1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
(1)三分之一。
(2)三分之二。
(3)四分之一。
(4)四分之二。
44  ( 1 )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正確?
(1)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2)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惟評選後應予解密。
(3)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4)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應予保密。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
45  ( 4 )
採購評選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1)委員之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三年內曾有委任關係。
(2)機關認為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
(3)採購案件涉及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4)以上皆是。
46  ( 4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評審小組之組成人數,下列何者為是?
(1)3人。
(2)5至17人。
(3)與工作小組人數相同。
(4)由機關自行核定。
47  ( 4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採購案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投標廠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2)工作小組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屬機關人員者,均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3)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評定最有利標後,則無須保密。
(4)機關成立評選委員會,如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自辦之採購者,則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外聘之委員。
48  ( 3 )
下列有關評選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1)機關應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
(2)代辦機關聘請洽辦機關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屬外聘委員。
(3)某外聘委員與受評廠商間於一年前有僱傭關係,該委員應不計入委員總額,且其評分應不予採計。
(4)以上皆非。
49  ( 3 )
下列有關最有利標決標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採購評選委員會得要求廠商修正所提送企劃書後再辦理評選。
(2)採購評選委員評選不得給予不同廠商相同分數。
(3)學校家長會長如擔任採購評選委員,屬外聘評選委員。
(4)以上皆非。
1  ( X )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2  ( O )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3  ( X )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
4  ( O )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適法。
5  ( X )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6  ( O )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7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8  ( O )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9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10  ( O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11  ( X )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12  ( O )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13  ( X )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14  ( O )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15  ( X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
16  ( O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17  ( X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
18  ( O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19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
20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21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
22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
23  ( X )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24  ( O )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即應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25  ( X )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沒有例外。
26  ( O )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並經機關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27  ( X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機關應就廠商企劃書內所列標價予以審查,至價格標階段始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以利減價或宣布決標。
28  ( O )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評選階段應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納入評選。
29  ( X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於要求A評選委員迴避後,仍得決標予甲廠商。
30  ( O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應不決標予甲廠商。
31  ( X )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但不包含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
32  ( O )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33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34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35  ( X )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於招標文件未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之情形下,得採行之方式包括價格不納入評分,以非價格項目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36  ( X )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37  ( X )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無需載明於招標文件。
38  ( X )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39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惟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應予保密。
40  ( X )
機關辦理評選,如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採購評選委員會得於評選前成立。
41  ( X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
42  ( X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如認為評選結果有需評選委員會檢討之情形(例如投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應於評選紀錄加註意見,惟不得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以示對評選委員專業之尊重。
43  ( X )
各委員針對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未表示不同意見,且於該表簽認,即可認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
44  ( X )
機關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係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因評選後尚有議價程序,機關應於議價時方開啟廠商報價單。
45  ( X )
公立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評選,邀請學童家長擔任評選委員,如所需費用係由學童家長負擔者,該家長屬機關內派之評選委員。
46  ( X )
為利業務推行,工作小組成員可兼任評選委員。
47  ( X )
招標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均無法出任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時,得改由一級副主管代之。
48  ( X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為限。
49  ( X )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係屬該案承辦採購人員審標事項,而非工作小組工作事項。
50  ( X )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
51  ( X )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評選前因故需增聘評選委員,應徵得全體委員同意始得為之。
52  ( X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避免發生評審標準不一致之不合理情形。
53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其擔任評選委員會議之主席,得不參與評分
(比)。
54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惟機關如於評選階段就價格與參與評選廠商進行協商,則仍適用監辦規定。
55  ( X )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成員之一,其配偶與受評廠商於3年內曾有僱傭關係,因非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範範圍,該工作小組成員無須迴避。
56  ( X )
機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57  ( X )
辦理廠商評選屬採購評選委員任務之一,爰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以該個別委員評選結果為準。
58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召集人為工務局長,其副局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工務局長臨時有事未能出席,可由副局長代理主持會議。
59  ( X )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關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
60  ( X )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不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61  ( X )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62  ( X )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63  ( O )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
64  ( X )
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雖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仍應敘明理由。
65  ( X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66  ( X )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
(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以避免因參與評選廠商過多,致評選會議時間無法掌控。
67  ( X )
招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由評選委員綜合評選1次,評定優勝順序,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68  ( X )
評選委員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機關所指派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69  ( X )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
70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
71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議價採訂定底價者,其以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時,得不將價格納入評選,於依序議價時再開啟價格封參考其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
72  ( X )
機關辦理採購,採行公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得分2階段辦理,先評選出數名優勝廠商後,再依序以議價之方式辦理決標。
73  ( X )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未達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得再綜合評選,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74  ( X )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為最有利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以標價最低者決標。
75  ( X )
機關辦理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得擇各評選委員給予第1名最多之廠商為得標廠商。
76  ( X )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名次加總相同者,以評選委員評定名次第1名較多者優先議價。
77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但委員會得決議拒絕上開要求。
78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則應予解密。
79  ( X )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即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無需經其本人同意。
80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所有內容。
81  ( X )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得於評選前宣布者,不在此限。
82  ( X )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應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後訂定之。
83  ( O )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廠商提出之報價,應納入評選,不得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訂定之。
84  ( X )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85  ( O )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86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作成並予確認。
87  ( O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88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
89  ( O )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
90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以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91  ( O )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並非以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92  ( X )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
93  ( O )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
94  ( X )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95  ( O )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
96  ( X )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97  ( X )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為求理念一致,應儘量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
98  ( X )
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具異質性不適合採最低標決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99  ( X )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100  ( X )
招標文件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101  ( X )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
102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103  ( X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於開標前訂定。
104  ( O )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105  ( X )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
106  ( O )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
107  ( X )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108  ( O )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109  ( X )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110  ( O )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111  ( O )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112  ( X )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113  ( O )
建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114  ( X )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115  ( O )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116  ( X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117  ( O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118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119  ( O )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120  ( X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逕行決標,免辦理議價或比價。
121  ( O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122  ( O )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123  ( X )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
124  ( X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125  ( O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無須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126  ( O )
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
127  ( X )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
128  ( O )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
(比)。
129  ( X )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
130  ( X )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惟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131  ( 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