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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得準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2)
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得以併案或採開口契約辦理評選
(3)
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不得採複數決標方式,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
(4)
得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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