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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
(1)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2)
經上級機關核准
(3)
經主管機關核准
(4)
經審計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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