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允許,但違反其他行政法規投標,機關可以把廠商廢標嗎??
招標文件預算金額超過土木包工業承攬限額(舊法600萬新法720萬)但卻允許土木包工業資格廠商投標,廠商投標後機關卻以違反營造業法承攬限額之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要欄載明「土木包工業」可參與投標,招標機關於審標過程中以申訴廠商為土木包工業,而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案預算金額為714萬1,152元,依法土木包工業者不得參與本次標案..
惟觀本件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摘要欄既規定「土木包工業」可參與投標,縱使招標機關此部分陳述恐土木包工業得標後執行有困難為真,此亦屬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設定錯誤問題,招標機關此時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後,再重新辦理招標始為正辦,而非跳開前揭本法所定之正當程序而逕行捨棄原招標文件公告所定之投標資格條件,另以招標機關認為之其他標準來進行審標,此即與本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違。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02購申120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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