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預算金額超過土木包工業承攬限額(舊法600萬新法720萬)但卻允許土木包工業資格廠商投標,廠商投標後機關卻以違反營造業法承攬限額之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展延工期若係因為機關原因造成,因為該原因而有額外支出,可以請機關負擔嗎?又在原訂工期內與超過原訂工期的費用計算上嘿有差別嗎?
工作物箱型石籠網尺寸方形,因為道路曲線及地形限制,未及辦理變更程序卻做成了平行四邊型,機關不讓廠商竣工,也無法改善了
未於更換材 料當時及時辦理變更減價程序,而於初驗時才以減帳處理,故意違背法令,會圖利廠商免受罰款之不法利益?
有保固切結書,超過保固期限可以請求廠商改善瑕疵?就算知道了超過了一年了也可以嗎?
又系爭工程依原設計單位之說明,係為醫院建築新生兒加護病房,為求較高標準之潔淨度避免新生兒感染,故設計
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中鼎公司對於衛工處 所為規劃設計管理所之要約,予以承諾,兩造顯係另行成立委託規劃設計系爭管理所之
「依工程慣例 ,如未於他項列明已經給付,包商管理費包含1.工地專業人員費用…2.行政人事費用.. 3
「兩造簽訂之監造契約,對於報酬之約定,係以工程造價結算百分之2.21計算,並非以委託期間長短作為計價
「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遲延驗收九十二日,惟該條規定僅屬訓示規定」 (最高法院九
驗收完了交給接管單位,發生國賠一定就接管人負責? 記得要將契約債權債務轉讓給接晚使用單位,因為保固責任(權利義務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