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或展延,必須要給付廠商必要費用嗎?

展延工期若係因為機關原因造成,因為該原因而有額外支出,可以請機關負擔嗎?又在原訂工期內與超過原訂工期的費用計算上嘿有差別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函附之鑑定書記載:「在工程實務上,包商管理費通常係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給付,以作為承包廠商之管理及維護施工品質之費用,其係建立於依照所核定施工網圖之主要徑工期內完工之契約基礎上。本工程展延工期若係因為縣政府(即上訴人)之原因造成,則桂華公司(即被上訴人)可檢附該原因而有額外支出之單據,請求超出原契約施工網圖總工期日數以外必要之包商管理費;經查桂華公司並未提供相關之單據或證明」等語(見原審上字卷(二)第五三頁),似謂包商管理費在施工網圖之主要徑工期內,固可按比例給付,惟在主要徑工期外,則應覈實計價。蓋在主要徑工期內,因有必要管理費之支出,包商管理費按總工程費之一定比例給付,較為簡便。倘展延之工期在主要徑工期外,尤其停工期間,包商管理費之支出已相對減少,如仍按比例計算,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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