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後,得否變更設計後驗收?

未於更換材 料當時及時辦理變更減價程序,而於初驗時才以減帳處理,故意違背法令,會圖利廠商免受罰款之不法利益?

「..廠商將SMU管材變 更為PVC管材及差價結算時減帳處理,且採取事後一次向上 級機關報准方式同意廠商之材料變更,可知,雙方已注意差額問題,且雙方已有合意,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 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序文「其因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 ,應自合約價金中扣除」,如已有書面合意,但未於更換材 料當時及時辦理變更減價程序,而於初驗時才以減帳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4270號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 P153、154反面)..」「被告乙○○…採行建築師專業建議之意見,同意依變更材料方式處理,並要求廠商依減帳,且於完工後檢具相關文件向監辦之台中市政府報備,經核應認係屬行政裁量權之合法行使,難認有故意違背法令,圖利廠商免受罰款之不法利益之犯行,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相繩。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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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後,得否變更設計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