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時間辦理驗收(驗收遲延),應負遲延損害賠償?


「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遲延驗收九十二日,惟該條規定僅屬訓示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0號民事判決)

「工程驗收作業程序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雖有驗收期限之規定,容屬行政上之要求,但非謂被上訴人未遵限為驗收,即屬違約,尚待雙全公司為催告,始有遲延可言,雙全公司僅 憑前開規定主張因被上訴人遲延驗收致其受有損害云云,亦無可取。 」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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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時間辦理驗收(驗收遲延),應負遲延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