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競爭=超過目的比例原則?過度需求?
又系爭工程依原設計單位之說明,係為醫院建築新生兒加護病房,為求較高標準之潔淨度避免新生兒感染,故設計成醫院及實驗室等級之「醫療工作站與床頭組」,此在國內均有不同之代理廠商提供服務,應無指定之情事。申訴廠商雖於事後另行補提相關設計圖說資料,惟經整體評估,尚無法證明有指定廠商之嫌,且縱有某些部分基於使用單位之需求而有不同之設計,情形亦屬輕微並未逾越正常需求之範圍,應未達指定廠商之程度。
實務註解:使用/請求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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