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及答詢時可以容許出廠商提出書面資料?
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所謂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參考性質之事項、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款、第4款亦定有明文。惟於開標後(評選時),縱使為參考性質之事項或任何其他於契約無影響之事項,廠商亦不得補行提出。
判斷理由:「…本件招標機關就其採購作業程序,在進行至簡報及答詢時,並未拒絕乙公司提出…包含服務建議書簡報、…等之補充文件。縱該等資料僅係參考性質或屬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性質之內容,但招標機關允許其提出該等資料,並分送評審委員於審查時參考,顯已違背本法第33條第3項有關補行提出文件之相關規定。…」「為數龐大且詳細之資料,性質上及實質上已經改變服務建議書部分較為簡略之內容。換言之,本件乙公司補提之前述7冊之資料,已難謂非「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彙編V訴0950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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