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設計工作是委任、雇傭或承攬契約?
「中鼎公司對於衛工處 所為規劃設計管理所之要約,予以承諾,兩造顯係另行成立委託規劃設計系爭管理所之契約,雖未約定報酬,仍非不得依法律或 習慣定其報酬之數額。而系爭合約係以完成工作為給付報酬之對價,性質上應屬承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費即屬承攬人之報酬,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二號民事判決)【台北市內湖污水廠暨獨立污水系統工程整體規劃設計工作委託 】
備註: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實務註解:使用/請求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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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工作是委任、雇傭或承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