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展延費用請求權與範圍
「依工程慣例 ,如未於他項列明已經給付,包商管理費包含1.工地專業人員費用…2.行政人事費用.. 3.設備折舊或租金(如 工務所設備等)、4.工程協調費用(如連絡、會議、差旅等 費用)5.履約保證金利息等、6.利潤。…..影響前列各項之支出因素,一在工程規模之大小,一在 工作期程之長短。當工程規模變動時,應依變動比例連動調整包商管理費已為公共工程慣例;至於倘非因上訴人因素而展延工作期程,致影響上訴人各項管理成本,理當予以合理補償。對於不可歸責承包商之工期延誤,應有契約或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且其費用之調整以比例法計算之,其請求補償,於法有據(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1128、193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101年12月25日,以工程鑑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附之鑑定書可參(參見 本院卷第113至第117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字第30號)【考試潭排水系統-考試潭幹線暨橋樑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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