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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授權承辦、工程司意思表示
工程承辦、工程驗收、查驗人、工程授權人員、工程司指定,要如何避免無權代理或意思表示不明、讓人員充分授權並與政府採購法及民法對位?
授權工程承辦人員辦理監造計畫品管計畫施工計畫材料送審工期計算及其他工程督導事項
主旨
有關「OO工程」業已完成契約簽訂,呈請 鈞長派員承辦與督導。
說明
一、本案業已於10X.01.__「 OO工程」完成契約簽訂(影本如附件)。
二、呈請 鈞長派員承辦與督導。
1.本案派請並授權___技士(佐)辦理工程品質督導及各項監造計畫、品管計畫、施工計畫、材料申請檢驗、工期管控等契約事宜之審核或備查。
2.本案派請___技士(佐)辦理估驗、初驗。
實務註解:文書注意重點與說明
民法 第 16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工程採購第1條第2項:「3.工程司,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4.工程司代表,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授權範圍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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