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基本設計核定函(第二次審查後通過)


基本設計附條件核定函

主旨

檢送「OO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第二次基本設計審查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於10X年1月3日(機關通知日)起依契約規定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X年12月20日會議結論、旨揭契約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貴所所提基本設計報告書經會同本府/局教育處及OO國小審查後於下列條件同意核定,並自10X年1月3日(機關通知日)起依契約規定提送細部設計報告書(含水土保持計畫書)。
(一)依契約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應提出而未於本次提出者,不在本次核定範圍,並應於下階段提出。
(二)本次核定內容涉及經費、需求計畫書、時程僅於契約及法定規定範圍內予以核定,有逾越或違背者應請刪除或改正。
(三)本次審查意見務請納入下階段成果之修正考量。
三、本次所提意見請貴事務所修正,其修正版併同於細部設計報告書提送,惟若修正版未依照考量修正,於下階段(細部設計)依契約規定併行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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