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工期申請(展延工期與不計工期)核定函(非補償)

承攬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怎麼發函同意?是否可以分段再要工期?不計日曆天與展延工期有差別嗎?補償費可以要嗎?到底是誰是審查義務人

工期展延+不計

主旨

有關OO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OO行政中心增建工程」第一次展延工期一案,業經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後,擬核定如說明,陳請核示。

說明

一、 依據旨揭工程契約規定、OOO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單位)10X年6月2日(104)O屏工字0100號函、10X年4月9日(104)O屏工字字0057號函暨OO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x年5月28日(10X)OO營字第261號函、10X年3月4日(10X)OO營字第104號函辦理。
二、 依據旨揭勞務契約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第7頁(工程施工階段)第18項之規定,設計監造單位為辦理施工中工期核計之審查(檢視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義務人,再送本府核定(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三、 承攬廠商申請核給工期之部分(詳附件一)既經監造單位審查符合契約規定,本府同意核定如後:
1、 展期工期部分,合計展延29日曆天:
i. 01-02外牆拆除及運棄,化糞池遷移:同意核定展延10日曆天(約莫自該作業原預定進度網圖(第三版)所載預定完成日103年3月20日起)。
ii. 02-04基礎工程:同意核定展延10日曆天(約莫自該作業原預定進度網圖(第三版)所載預定完成日10X年5月4日起)。
iii. 04-05地下室開挖及擋土支撐:同意核定展延9日曆天(約莫自該作業原預定進度網圖(第三版)所載預定完成日10X年7月8日起)。
2、 不計工期部分,合計不計4日曆天:
i. 10X年4月1日(全日)、10X年6月6日(全日)、10X年6月12日(0.5日)、10X年7月18日(0.5日)及10X年8月9日(全日)
四、 前述核定係經綜合考量結果,故為利公益將於工期核定後不另核給承攬廠商展延工期所生之工地管理衍生費用,並請承攬廠商、設計監造單位依本次核定結果修正工程預定施工進度網圖及相關文書,以為實際。

擬辦:奉鈞長核可後,據前述說明核定後函復承攬廠商及設計監造單位。
1.遲延之責任轉換 要留意避免爭議 可原諒(不可抗)→可補償(增量) →可補償(干擾、低工率展延) →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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