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工期申請(展延工期與不計工期)核定函(非補償、綜合考量)
承攬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怎麼發函同意?是否可以分段再要工期?不計日曆天與展延工期有差別嗎?補償費可以要嗎?
函同意展延+不計工期(附條件)完整意思表示
主旨
有關貴事務所審查「OO增建工程」承攬廠商申請展延、不計工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旨揭工程契約規定、OOO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單位)10X年6月2日(10X)OO工字0100號函、10X年4月9日(10X)OO工字0057號函辦理。
二、 按旨揭勞務契約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第7頁(工程施工階段)第18、19項之規定,設計監造單位為辦理施工中工期核計之審查(檢視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義務人,現經貴事務所審查符合契約規定,故本府同意於說明三之條件下核定如後,並請貴事務所及承攬廠商依本次核定結果修正工程預定施工進度網圖及相關文書,以為實際:
甲、 展期工期部分,合計展延29日曆天:
i. 01-02外牆拆除及運棄,化糞池遷移:同意核定展延10日曆天(約莫自該作業原預定進度網圖(第三版)所載預定完成日10X年3月20日起)。
ii. 02-04基礎工程:同意核定展延10日曆天(約莫自該作業原預定進度網圖(第三版)所載預定完成日10X年5月4日起)。
iii. 04-05地下室開挖及擋土支撐:同意核定展延9日曆天(約莫自該作業原預定進度網圖(第三版)所載預定完成日10X年7月8日起)。
乙、 不計工期部分,合計不計4日曆天:
i. 10X年4月1日(全日)、10X年6月6日(全日)、10X年6月12日(0.5日)、10X年7月18日(0.5日)及10X年8月9日(全日)
三、 前述核定係經貴事務所審查後針對整體工程履約期限之綜合考量結果,故本府將不另補償、賠償貴事務所或承攬廠商工程延期所生之工地管理及時間關聯費用;若本次工期核定後,貴事務所或承攬承攬廠商另再行請求該等費用時,本府將重新核定並以重行核定同意之展延工期為準。
實務註解:文書注意重點與說明
1.遲延之責任轉換 要留意避免爭議
可原諒(不可抗)→可補償(增量) →可補償(干擾、低工率展延) →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