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監造計畫書核定函(全部、附條件)
監造計畫書核定含怎麼擬比較完備?核定後若有沒注意到是否就等於監造單位可以免責?有什麼要注意的?
監造計劃書條件核定
主旨
有關貴事務所檢送之「○○工程」監造計畫書案,核定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04.8.2建字第ooo-ooo號函。
二、旨揭計畫書本府原則同意於下列條件同意核定,並務請貴事務所依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確實辦理監造及抽驗:
(一) 歷次審查意見務請納入監造計畫書修正、補正並為爾後執行範圍。
(二) 該計畫書所載事項僅為履約之預定,仍不得對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本旨之規定,並應定期檢閱及視實際修正與送審。
(三) 前揭依契約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應提出而未於本次提出者,或計畫書增加或變更甲方(本府)非契約之義務部分均非屬歷(本)次核定範圍,且非生拘束本府(甲方)之效力及非屬本府授權代理範圍,並應補正、改正後另行提出。
(四) 承攬廠商於施工階段所提出送審文件(包含材料、工法、設備、工期及價金申請等事宜)應於勞務契約所定期程(契約未規定時為7日曆天)內提出審查結果或意見,且其意見未能於同次送審文件一次完足提出者視同逾期,並視同該審查工作項目之分段進度落後百分之百。
(三)貴事務所受任旨揭工程設計監造,其材料、設備、工法、技術規格等招標文件(含同等品)審查即同委託貴事務所辦理,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暨其注意事項辦理審查,若其價格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故若涉及扣價者,務請於審核完迄之次日起7日內,將應扣價款通知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