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整體施工計畫書修正版核定函


附條件部分核定

主旨

有關OO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送「OO增建工程」整體施工計畫書(二版)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二、 旨揭計畫書既經設計監造單位進行實質審查並原則先予同意審定「外牆拆除及運棄、化糞池遷移」、「基礎工程」、「連通道施工」與「地下室開挖及擋土支撐」之部分,本府原則同意於下列條件下先予核定:
1. 「外牆拆除及運棄、化糞池遷移」與「基礎工程」施作應有重疊之時段,建請依實際執行狀況修正。
2. 「基礎工程」之「鋼板樁工程」、「CCP改良樁工程」及「中間樁打設工程」等工項請依實際施工所需天數及旨揭工程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 貳.特別說明」第五條第(四)、(五)項規定修正。
3. 本次核定部分之作業仍請承商應於施工前完備材料送審核定及施工計畫後方可施作,且依計畫書切實執行及抽驗,另務請設計監造單位依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確實監督及督導。
4. 旨揭計畫書所載事項僅為履約之預定,仍不得對抗相關法令及本工程契約本旨之規定,本次未核定及所附應修正條件下之計畫項目請儘速依契約規定送審,並請注意旨揭工程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 貳.特別說明」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避免己身遲延。
5. 前揭計畫書增加或變更本府(甲方)非契約之義務部分均非屬歷(本)次核備範圍,且非生拘束本府(甲方)之效力及非屬本府授權代理範圍。
1.附條件行為 2.為了避免 3年工程要在3週內審定,針對即將急著施作的工項專注審定 3.契約約定:施工補充說明書 貳.特別說明 4.必須續審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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