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監造計畫書核定函(部分)

監造計畫後段作業所提部分一直不能完備,廠商卻已經決標開工在即,怎辦?是否邊審邊過同步進行以趕工進比較好呢? 監造計畫書核定函怎麼擬比較完備?核定後若有沒注意到是否就等於監造單位可以免責?審查依據與權責怎麼登載?有什麼要注意的?

監造計畫書附條件部分核定

主旨

有關貴所檢送「OO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監造計畫書案,核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09.8.2建字第ooo-ooo號函。
二、旨揭計畫書本府原則同意於下列條件同意先予核定假設工程及OO工程部分,並請貴事務所依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確實辦理監造及抽驗:
(一)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及委員意見修正與進行後續作業,並請於﹍﹍年﹍﹍月﹍﹍日前整理後修正回覆。
(二) 歷次審查意見請納入監造計畫書修正、補正並為爾後執行範圍,該計畫書所載事項僅為履約之預定,仍不得對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本旨之規定,並應定期檢閱及視實際修正與送審。
(三) 前揭依契約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應提出而未於本次提出者,或計畫書增加或變更甲方(本府)非契約之義務部分均非屬歷(本)次核定範圍,且非生拘束本府(甲方)之效力及非屬本府授權代理範圍,並應補正、改正後另行提出。
(四) 承攬廠商於施工階段所提出送審文件(包含材料、工法、設備、工期及價金申請等事宜)應於勞務契約所定期程(契約未規定時為7日曆天)內提出審查結果或意見,且其意見未能於同次送審文件一次完足提出者視同逾期,並視同該審查工作項目之分段進度落後百分之百。
(三)貴事務所受任旨揭工程設計監造,其材料、設備、工法、技術規格等招標文件(含同等品)審查即同委託貴事務所辦理,請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暨其注意事項辦理審查,若其價格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故若涉及扣價者,務請於審核完迄之次日起7日內,將應扣價款通知本府。
三、請依前項原則,督促承攬廠商依契約規定期限併行提送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開工。
1.廠商施工品質職安三大計劃書等待監造計畫書綱要續行才能有所遵循,所以要掌握時間。 2.開工前,部分契約在決標前要完備,避免查核與程序有瑕疵。 3.如果監造計畫遲遲不完備,會讓時間拖久,所以迫不得以必須要核備時,僅得嘗試以附條件同意: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受委託時應以誠信及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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