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成立評選委員會(校舍新建工程計畫/含同時工作小組、經費、公開委員、後續擴充)


成立評選委員會必要簽稿

主旨

為辦理「OO國小OO分校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採購案,擬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擬辦如說明,簽請 核示。

說明

一、依據本OO.06.20此致便簽及10O.07.13需求計畫審查暨會勘紀錄辦理。
二、預算科目:由「OOOOOOOOO」項下支應。
三、預算金額:依據建築物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之統一折扣率100%提列預算,約計所需新台幣:152萬6,238元(詳附件一)。
四、招標方式:旨揭採購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九十四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四條暨第六、七條及「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辦理。
五、本案擬成立評選委員會協助辦理評選作業:
(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經本O審慎評估後擬成立至少七人之評選委員會審查(四人外聘、三人府內薦派)。再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 站「最有利標管理系統」選出學者名單(附件四),擇選名 單附於後(附件五)(『OO國小OO分校老舊校舍拆 除重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公開評選委員擇選單)所示:呈請 鈞長依排序擇選外聘專 家學者4人(註明序位,序位1~4為正取,餘列備取委員, 依序遞補)、機關人員3人。
(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國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393300號函,詳附件)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外聘之專家學者不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者,改遴選其他同意公告之專家學者。
(三)請 鈞長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七條規定指定召集人,並依該規定召集人由機關擇定本府/局人員之一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請 鈞長完成委員名單(填列序號、決定召集人、副召集人產生方式、核定簽章)並核章裝封。
六、外聘委員每人每次出席費新臺幣2,500元,茲預計四名,經 費預估新臺幣10,000元,擬由:「OOOO」項 下支應,並辦理預借(付)費用(預借(付)費用請款單_附件 二)。
七、本案擬於採購金額內辦理後續擴充,並於招標公告未來增購權利中載明:「本案得採後續擴充:擴充金額為採購金額內(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或期間為各次擴充後一年之履約期間內;或數量項目為本招標文件及契約提及之項目或服務。並得於原決標後二年內辦理後續擴充。」。

擬辦:
一、呈請 鈞長擇選委員名單及指定召集人。
二、奉核後,由OO、學校及本O承辦同仁各指派一人擔任工作小組填列於附件三,並將裝封之委員名單、完備招標文件檢齊相關資料移請本府OO(OO科)辦理招標作業。
三、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即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前段:「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

檔案(附件/表單計算)

< a href="#" >評選委員總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 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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