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基本設計報告書核定函
附條件核定規劃成果報告書
依契約規定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
主旨
有關貴事務所檢送「OO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履約監造」規劃成果報告書乙案,本府原則同意自O年O月O日(視為機關通知日)核定如說明,並請續依契約規定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辦理後續工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O年O月O日諮詢審查會議記錄、旨揭契約第二、七條及履約期限暨違約金補充說明之規定辦理。
二、 貴事務所經本府O年O月O日通知開工(本府O年O月O日OO工O字第OOOOOO號函)後所提「規劃成果報告書」(O年O月O日送達本府)經本府會同教育處及使用需求單位審查後於下列條件下原則同意核定:
(一)本次及前階段歷次審查意見納入後續階段成果之修正考量。
(二)在原契約範圍內(核定經費、需求計畫書、時程與工作範圍等),且於完工後即得逕為教學使用,故有逾越或違背前述提及而未經需求使用單位或本府書面同意者,應請刪除或改正。
(三)招標文件無限制競爭情事、預算經費合理編列而可於本年度底完成招標、決標(若貴事務所評估需涉及減項、減量並經使用需求單位書面同意者,請於設計成果一併修正與書面說明)。
(四)依契約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應提出而未於本次提出者,不在本次核定範圍,並應於後續階段提出。
三、 檢送「規劃成果報告書」諮詢審查會議記錄,並請依前項說明納入修正考量並逐項列表回覆,其修正內容應併於後續「基本設計報告書」階段文件提送,若未確實納入修正考量而逾期者,當依契約規定併行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