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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2)
機關採公開招標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後,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3)
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此時得不將廠商報價納為評選項目
(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參考優勝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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